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8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桥南马路边,因乘车问题与刘某某(男,45岁,河南省人)发生纠纷,后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刘某某表示不再追究郭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郭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郭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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