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揭阳市榕城区**居委**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12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酒后到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会所二楼按摩,李某某点了**号服务员为其按摩,但该服务员己回家休息无法到场为其按摩,李某某遂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沐足部部长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接到消息后赶到现场处置时也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并发生了肢体冲突,郭某某跑向二楼水吧拿了一把水果刀后持刀划向李某某的面部致其面部受伤住院治疗。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者郭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19年12月20日,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30日,郭某某积极对李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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