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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4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海,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云城首座小区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发生抓扯,郭某某用手机将周某某的头部打伤。经安顺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4月10日,郭某某赔偿周某某195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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