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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二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7日17时20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宿舍门口因琐事先后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郭某甲发生打架,造成杨某某头部受伤,后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医治。2019年1月9日,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后被害人杨某某因颅内有淤血再次到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4月17日,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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