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餐吧喝酒期间上洗手间时,被害人朱某某进入洗手间并踢了卫生间的门,郭某某从卫生间出来后与朱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被酒吧服务员和朋友劝阻拉开回到大厅。郭某某和朱某某被分开后继续争吵,朱某某走向大厅厅中间郭某某所在的方向,郭某某上前一拳打向朱某某面部,朱某某受伤倒地,双方被朋友拉开,后郭某某与朋友离开酒吧。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指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及双侧鼻骨、左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案件发生后,郭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朱某某协商和解赔偿,已向朱某某赔偿了人民币80000元,朱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不再主张其他赔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酌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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