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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兰西县红光乡**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和被害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在兰西县**街**饭店内吃饭,期间郭某某和高某甲发生争吵,郭某某用啤酒瓶将高某甲头部打伤后逃跑,随后高某乙在追逐郭某某的过程中腿部被打伤。2019年10月8日,经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高某乙进行伤情鉴定,高某乙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赔偿受害人14万元人民币,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平时表现证明,悔过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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