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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商城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15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百荣世贸商城一期二层17道,因琐事与高某甲、高某乙发生纠纷,后互殴。郭某某将高某甲打伤,致高某甲左侧眶上壁、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等,经鉴定为轻伤一级。郭某某左侧颊粘膜破损,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2020年11月7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郭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故意伤害行为,但郭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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