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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5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小区。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饭店路段涵洞内与他人一起练歌时,因嫌被害人吕某某的音响声音过大,与吕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用手击打吕某某面部,致吕某某鼻部软组织挫伤,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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