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荆某某在平度市**镇**村村**路北大棚处,二人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郭某某用拳头击打荆某某胸口,致荆某某的胸骨、右侧第2肋骨骨折。经鉴定,荆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积极赔偿荆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取得了荆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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