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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因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1日、同年4月2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3月2日,同年4月3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0日14时许,接陈某某电话报警称:其被人殴打,现人在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查,2019年7月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凉亭坳乡杨地坪村张吉怀高铁千年坳隧道内,因施工与工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郭某某将陈某某打伤。2019年8月8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共赔偿三万五千元医药费,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实施了什么伤害行为以及其行为是否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轻伤二级伤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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