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30日补查复报至本院。
泗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泗洪县**镇**村**养殖场王某某的螃蟹塘上,因走路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相互厮打,导致王某某左肋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泗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王某某的伤情确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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