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许,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大道与**路交叉口**酒店三楼“**”包间内,谢某某与同桌吃饭的郭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冲突,后双方出门至三楼大厅处,郭某某对谢某某头部进行殴打。经鉴定,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5日,郭某某向谢某某赔偿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谢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郭某某在本次案件中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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