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县**镇**村**公司**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车辆行驶在临海市杜桥镇大汾汾东街口,郭某某认为被害人叶某某骑着三轮车刮蹭到其汽车,下车后上前即用脚踢叶某某正在骑行的三轮车后车板,造成叶某某从三轮车摔下倒地受伤。经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伤势达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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