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光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社会危险性,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租住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栋**房,该房屋由被害人陈某某管理。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郭某某因搬家退房与陈某某在该房内发生口角,郭某某拉住陈某某的后衣领,陈某某转身用手电筒砸了郭某某的头部,郭某某随即将陈某某推倒后用拳头击打其面部,致陈受伤。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报警,后前往马田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21年1月1日,郭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