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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郭某乙(系郭某某亲弟弟)因土地纠纷引发争吵,郭某乙便用石头和木棒拦在自家院坝堵住郭某某回家的必经之路,为清除路障,郭某某与郭某乙扭打在一起,郭某乙打郭某某胸口两拳,郭某某将郭某乙推倒在地,致郭某乙左侧枕骨骨折。经鉴定,郭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郭某某赔偿郭某乙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过错,两者系亲兄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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