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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郭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6日8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因占道经营,与城管协管队员陈某某发生纠纷,郭某某遂用小板凳将陈某某右肩部砸伤,同行的城管队员张某某上前理论,与郭某某产生口角并打了郭某某一耳光,郭某某丈夫冯某某(已起诉)闻讯赶至现场,从背后用双手抱住张某某,将其右侧身体朝下摔倒在地。经鉴定,陈某某右肩部外伤、右侧关节脱位、右侧肱骨头肱骨大结节及肱骨上段骨挫伤、右肩关节损伤;张某某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郭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已对被害人陈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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