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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绰源镇塔尔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绰尔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绰尔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内蒙古绰尔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3日郭某某在牙克石市塔尔气林场塔伊干线25公里处韩某某养殖点内与赵某某发生争执,郭某某与赵某某撕扯在一起并咬赵某某左手腕处,这时郭某某儿子王某某用松树枝丫打赵某某后背,郭某某将赵某某推倒在地。2019年1月31日经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赵某某损伤情况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内蒙古绰尔森林公安局认定郭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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