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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4********,汉族,大学本科,群众,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应贵,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行至白银区**路口东北角人行道时,被害人朱某某与妻子申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及推搡,郭某某、唐某某因驻足观看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口角,后郭某某、唐某某挥拳殴打被害人朱某某的头部,致使朱某某受伤,经白银市**医院诊断,朱某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鼻中隔偏曲、眼损伤、软组织疾患,经白银市白银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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