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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莒南县**院职工,住莒南县**镇**坊**村。于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5时8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342线莒南县**镇**十字路口处时,将车停在路边,向在该处摆摊的水果摊贩卢某某购买水果,卢某某将水果送至郭某某车上后,郭某某扫码支付费用。后郭某某无视卢某某查看其手机付款记录的要求,驾车离开,致被害人卢某某在郭某某的右侧车窗被车辆拖行后甩出。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为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三趾骨骨折,双下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8月6日,郭某某一次性赔偿卢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取得了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和解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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