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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5********,苗族,大学本科,紫云**国土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街**号**号,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街道**廉租房**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杨丽华,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雷某甲因怀疑丈夫雷某乙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雷某乙又两天未回家,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雷某甲到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廉租房2栋1单元郭某某住处寻找雷某乙,上到4楼郭某某住处,雷某甲手持砖头砸门,听到砸门声后屋内的雷某乙躲进卧室,郭某某来到门后隔着门和雷某甲发生争吵,后郭某某手持菜刀打开门,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郭某某将雷某甲右脸部砍伤,郭某某亦受伤,二人均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表示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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