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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0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3时许,徐某某与母亲到赫章县城关镇解放西路潘某某家找潘某某要修车所欠的修理费,在潘某某家中,徐某某与潘某某的妻子郭某某发生争吵后相互抓打滚倒在地上致徐某某右脚受伤,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郭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2020年1月9日,郭某某家属潘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人民币26800元,徐某某表示对各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为初犯、偶犯,另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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