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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现住台安县台安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7月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26日1时许,在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中,郭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头部打伤,致其左颞骨骨折。经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审理期间,据以定案的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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