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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龙海市**镇**村**社其家旁的边巷路内,因垒砖块一事与邻居林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并打架。行为中,林某某用砖块砸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双眼中间部位,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持拖把捅到林某某并将其推倒,致林某某右肩关节等部位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于同日与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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