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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坊镇**村**组**号,住会昌县**镇**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3时许,郭某某与丈夫欧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父欧某乙对双方进行劝解,郭某某不满欧某乙劝说,用玻璃杯砸伤欧某乙的头部,并咬伤了欧某乙的右手手背,导致欧某乙头部、手部受伤。经鉴定,欧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郭某某一直在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患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郭某某患有精神病,在家庭纠纷引发刺激下,情绪控制能力减弱,癫痫发作从而出现伤害家人的行为。事后已认错,并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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