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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本市昆都仑区**小区租住房。2020年7月26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11月12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9日,受害人兰某某、张某某在昆区**酒店与服务员郭某某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受害人兰某某头部受伤。2020年7月13日,经昆都仑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兰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认定兰某某的伤情与郭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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