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历城区**路**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乘坐汽车进入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万象新天北二区南门处时,因车辆登记问题与门卫谢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谢某某面部,致使谢某某面部受损、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牙齿脱落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事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被害人申请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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