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北流市**路附近开摩托车等客,在等客的过程中,两人因争抢乘客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用拳头打了两拳被害人黄某某脸部,导致被害人黄某某的两颗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家属代郭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黄某某对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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