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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30份许,在文安县德归镇鑫悦饭店门外,因琐事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与魏某某发生纠纷,后用刀将魏某某腰部捅伤。经伤情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就民事与被害人已经调解,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与受害人已调解、得到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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