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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住深州市**镇**大街**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8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9月22日退查重报。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2017年2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李某某因锁事与于某某发生争吵,后郭某某、李某某对于某某实施殴打,打斗期间于某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李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深州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李某某已触犯《刑法》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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