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系海口市美兰区**路**工地保安。2019年5月3日14时许,在**工地宿舍楼下,郭某某和曾某某因排班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引起肢体冲突,郭某某持手机击打曾某某脸部致曾某某脸部口角处受伤。同事将二人送至医院治疗,二人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785元,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元并扣郭某某工资人民币785元作为医疗费。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5月16日,郭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2019年12月2 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网上追逃。2020年3月16日,郭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五公祠被民警抓获。案发后,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曾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郭进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何方雄
检 察 官:郭益玲
检察官助理:刘高杨
书 记 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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