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社区社康中心附近**公司车间,因工作的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矛盾,继而对被害人高某某实施殴打,导致高某某胸部、肋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0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仔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郭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5万元,取得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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