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路**号**家属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本院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凌晨,张某某为寻找分居的妻子马某某,带同村的贺某某、郝某某赶到邢台市桥东区制革厂家属院,张某某攀爬到阳台从窗户进入**号楼**单元**层**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家中,手持铁链和锤子对郭某某和马某某进行殴打,并让同去的贺某某用手机录像。打架过程中,郭某某将张某某牙齿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