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2000********,汉族,大学在读,系甘肃**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甘肃**大学**号公寓**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为甘肃**大学学生。2020年1月5日18时许,二人在该校**号公寓**室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后郭某某朝李某某的脸部击打,致其左侧上唇贯通性伤,长约1.1厘米,21冠折,牙根纵折。经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7835元,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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