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镇,住苏州市太仓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取保候审,由苏州市公安局太仓市分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郭某某与樊某某因家庭矛盾于2017年12月协议离婚。2018年1月5日23时许,郭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到其前婆婆何某某家中,故意将电视机、电冰箱、移门、沙发、玻璃等物品毁坏,经价格认定,被损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847元。
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6月18日,赔偿何某某4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且已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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