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8402221555,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厦门市翔安区**镇**村**里**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厦门****有限公司承揽**大厦24、25、26层的油漆装修工程,但2017年8月工程完工后一直未能拿到工程款。2019年4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白底黑字、上标有“还我血汗钱”等字样的横幅和自动喷漆瓶至厦门市翔安区**镇**大厦,将横幅张贴在大厦1楼及18楼等楼层,并在一楼围墙及16、18楼玻璃上用自动喷漆瓶喷写“还钱”等字样。
2019年4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再次携带标有“还我血汗钱”等字样的横幅至**大厦进行张贴。
2019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携带十几个生鸡蛋至**大厦,向该大厦大厅、玻璃门扔砸生鸡蛋。
2019年5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再次携带十几个生鸡蛋至**大厦,向该大厦大厅、玻璃门扔砸生鸡蛋。
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行为。经价格鉴定,**大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99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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