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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3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德化县上涌镇下涌村**山场种植、管护油茶林时,以伐倒、环剥树皮的方式毁坏德化县上涌镇下涌村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63株,计立木蓄积6.4589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被害人郭某甲等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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