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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敲诈勒索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庆**工程**公司**项目部**,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在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处借款,2017年5月末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李某某谎称借给李某某的钱都是从一个社会大哥那借的,这个社会大哥黑白两道都认识,社会大哥现在对不上账了向郭某某要钱,如果不还他钱谁都跑不了,口头威胁、恐吓李某某。在李某某已经还清与郭某某债务的基础上,郭某某以这种方式分别于2017年6月3日、2017年6月16日累计敲诈勒索李某某人民币3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关于李某某借款数额和李某某返还钱款的性质供证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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