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50********,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里**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上**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曾因敲诈勒索,于2000年2月被原锡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赌博,于2001年4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治安罚款二百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1日,郭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苑**小区**号**室杨某某开设的麻将馆,以不举报麻将室赌博为由,向杨某某敲诈人民币200元。
2.2019年2月23日晚,郭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苑**小区**号**室李某某开设的麻将馆,以一年内不举报麻将室赌博为由,向李某某敲诈人民币450元。后郭某某发现李家已报警,将已收入袋中的450元现金放到麻将桌上。
2019年2月23日晚,郭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至安镇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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