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淄博市人,农民,住淄博市高青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王某甲、宋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四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有固体废物治理中介。临沂市兰山区的王某乙等人(另案处理)无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能力,2019年5月,王某甲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王某乙签订了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协议,后联系产废企业将一般固体废物交给王某乙处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将一般固体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人处置的违法行为,因无共同的犯罪故意,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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