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3年9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青岛非法收购一车废旧电瓶,后在自己家中院子内将非法收购来的4吨多原装带水汽车电瓶采用斧头劈砍等方式非法处置,将电瓶废液倾倒至蓝色塑料桶内,后将蓝色塑料桶内的电瓶废液非法倾倒至莒县果庄唐家河村南东西河渠内,严重污染环境。其于2019年4月22日将非法处置后的4吨多无水电瓶非法销售给严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能够认定郭某某向沂水县**镇**村严某某出售废旧电瓶4吨的事实,但无法认定郭某某非法处置废旧电瓶3吨以上,无法认定郭某某的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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