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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污染环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71********,汉族,高中肄业,个体,出生地河北省泊头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区**号,现住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经本院建议,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及雷,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在北京市顺义区**街**号郭某某承租院内(占地约100亩,其中菜地约80亩,荒地20亩),郭某某雇佣闫某某等人向院内荒地处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物品(面积约1200平方米)。经估算,该地块清理垃圾费用约为3369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现场堆放物系有害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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