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串通投投标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单位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0********,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区沿河南**号楼127室,法人代表人肖某某。

被不起诉单位鹤岗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0********,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区沿河南**号楼137室,法人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肖某某,19**年**月**日出生,男,系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系鹤岗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鹤岗市****小区2号楼2单元502室。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我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3月1日以涉嫌串通投标被七台河市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8日分别延期半个月,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鹤岗市**网公布鹤岗市****局**支队**大队、**大队业务用房建设工程采购公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原系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某准备中标此工程,郭某某通过电话分别与参与竞标的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沟通,借用这两家公司资质,让这两家公司帮助围标,然后郭某某安排其公司建经科刘某某负责具体投标事宜。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6日,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鹤岗市****局**支队****大队、****大队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其中****大队中标金额为3448719.18元、****大队中标金额为7317222.23元。

(2)2015年12月,鹤岗市**网公布了****大队、****大队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采购公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安排鹤岗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找两家建筑装饰公司帮助围标。周某某便分别找到鹤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鹤岗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帮助围标,周某某向郭某某汇报后,郭某某安排周某某负责具体投标事宜。2019年1月24日,鹤岗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鹤岗市****局****支队***大队、****大队业房装修工程,中标总金额为5282092.25元。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被七台河市监察委员会移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投标报价、协议、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不起诉文书、七台河市工商业联合会函件、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函件;

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郭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当前疫情形势,为了恢复当地经济发展,扶助私营企业,解决职工就业问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鹤岗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