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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郭峰)(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6********,汉族,大学本科,宁津县**镇虎皮**中心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茌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9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宁津县临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相衙镇邢庄村路口,与顺行右转弯的邢元胜驾驶的鲁******号普通低速货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郭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经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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