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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107国道1783公里湘潭县谭家山镇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郭某某当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送至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13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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