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4********,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4 月20 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驾驶云JS**** 号轻型普通货车(载赵某某) 从普洱市思茅区整碗村往曼歇坝方向行驶,20 时20 分许,在行驶至整碗村何家寨过脉山忠华养鸡场路段下坡过程中,郭某某驾驶的云JS**** 号轻型普通货车与白某某驾驶的云J*****号中型自卸货车相互不让行,而发生口角,造成交通堵塞,而后又由赵某某驾驶的云JS****号车( 载郭某某) 继续行驶后,又与胡某某停放路边的云J*****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赵某某,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普洱市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其身上散发酒气,由于郭某某受伤无法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待现场勘查完毕后,将郭某某带至普洱市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于2019 年4 月20 日23 时55 分在急诊抽血窗口抽取郭某某血液8 ml,分装两只抗凝试管,并按规定封存待检。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普洱市人民医院急诊抽血窗口抽取的郭某某静脉血样进行血醇检验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 检材) 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61mg/100 mL 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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