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1********2017,汉族,硕士研究生,丰城**学校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赣CB****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丰城市紫云大道文化大会堂红绿灯路口处被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经抽取血样后送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8.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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