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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失火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30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某,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大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6日,瓦房店市**镇**村**山发生森林火灾。经查,2019年4月6日8时许,**镇**庄村民郭某某在其自家坟地上坟烧纸时,因风大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瓦房店市众城林业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5.9977公顷,其中林地面积5.7995公顷,非林地面积0.1982公顷;林地内有林地面积3.7340公顷,无林地面积2.0655公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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