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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街道**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26日、同年5月13日、同年7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1月,王帅帅、李学(均已判决)二人将在高新区山后王、山后郑村盗窃的基站机房内的蓄电池先后4次卖给郭某某,郭某某共计给付二人6400元。后经鉴定,涉案电池价值23282.9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郭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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