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五原县隆兴昌镇美林街上,将自己卖给,赵某某又转卖给张某某的一辆时风牌农用四轮车强行开走。经五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农用四轮车价值3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将农用四轮车归还给张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且得到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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