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原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某意图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黑铜粉,仍帮助杨某某实施转移、掩盖等行为,并收取1000元好处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职务侵占,但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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